深股通学堂
深港通
深港通,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是指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深股通,是指投资者通过香港证券公司,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市股票。
合资格股票
包括 |
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 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
不包括 |
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的深股(包括 ST 公司及*ST 公司的股份,以及须 根据深交所规则有停牌风险/须进行退市除牌程序的股份被暂停上市的股票); 不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深股。 |
股票总数 |
881只,含主板267只、中小板411只、创业板203只 (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 深港通开通初期,创业板股票仅限机构专业投资者买卖 |
市值占比 |
平均市值174亿元,约占深市A股总市值74% (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 |
日均成交额占比 |
日均成交额的68%(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 |
注:“深股通”合资格的股票名单请浏览以下网站:
额度控制
深股通设有每日额度,没有总额度控制。
每日额度 |
深股通每日额度为人民币520亿元 |
额度使用原则 |
额度控制按先到先得原则; 只有买盘受额度监控,投资者在任何时候、不论额度水平、都可输入卖盘。 |
每日额度 |
何时计算︰交易时段内实时计算 计算公式:深股通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交易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额度使用量计算是深港通下每日深股最高买盘净额,即额度使用量以「净买盘」计算,即买盘总额减去卖盘总额的净额。未使用的每日额度不会结转至下一日的每日额度。) |
交易细则
入场资格 |
所有香港及海外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深股通开通初期,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香港相关规则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或亦可买卖此等股票. |
交收周期 |
股票交收:T日 款项交收:T+1日 |
货币 |
人民币 |
买卖盘类型 |
只接受限价订单 |
交易限制 |
不允许回转交易(即日鲜) 不允许大宗交易/非自动对盘交易 不允许裸卖空活动 不允许参与新股认购 不能亲身参加股东会议 |
股票代码 |
6位数字 |
每手单位 |
100股(仅卖盘可接纳碎股,而所有碎股必须以单一卖盘出售) |
最大买卖盘 |
100万股 |
最低上落价 |
0.01元人民币 |
价格限制 |
不超过前一日收市价的±10%; ST及*ST股票的价格限制为±5%; (联交所拟于沪港通运行初期将动态价格检查定为3%,此百分比可按实况不时调整) |
交易时间
深股通交易时间如下:
深交所交易时段 |
深交所交易时间 |
联交所参与者落A 股买卖盘的时段 |
开市集合竞价 |
09 : 15 – 09 : 25 |
09 : 10 – 11 : 30 |
连续竞价(早市) |
09 : 30 – 11 : 30 |
|
连续竞价(午市) |
13 : 00 – 14 : 57 |
12 : 55 – 15 : 00 |
收市集合竞价 |
14 : 57 – 15 : 00 |
注:
· 于09:20-09:25及14:57-15:00,深交所不接受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 于09:10-09:15、09:25-09:30、12:55-13:00,深交所不会处理任何指令,直至开市为止,但联交所参与者仍可通过联交所输入买卖盘订单及取消买卖盘的指令;
· 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未被撮合的买卖盘订单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时段。
假期安排
深港通推出试点初期,投资者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作日进行跨境交易:
1.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 2.两地市场的银行服务于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
*若某一北向交易日为香港市场的半日市,北向交易将继续开放至相关北向市场收市。
恶劣天气安排
情况 |
深股通 |
香港市场现行安排 |
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于香港市场开市前发出(即早上9时前),并于中午12点后解除 |
不开放 |
不开放 |
八号台风讯号警告于早上9时至9时15分之间发出,并于中午12点后解除 |
不开放 |
开市前时段后停止交易 |
八号台风讯号警告于上交所市场开市后发出(即早上9时15分后) |
交易于八号台风讯号警告发出后延续15分钟,其后只接纳取消订单,直至上交所收市 |
15分钟后停止交易 |
黑色暴雨警告于香港市场开市后发出(即早上9时后) |
如常交易 |
如常交易 |
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于中午12时前解除 |
两小时后恢复交易 |
两小时后恢复交易 |
股权披露责任
·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内地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达5%时,其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将不得于该三个工作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 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的增加或减少达至 5%,即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披露 (披露对象及方式同上)。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 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于 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于 5%,投资者亦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
根据现行内地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即 QFII ,RQFII 及经沪港通/深港通)于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所有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
当个别 A 股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26%,深交所将于其网站)刊发通知 : http://www.szse.cn/disclosure/deal/qfii/index.html
· 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过 30%,有关境外投资者须于五个交易日内以「后买先卖」原则出售股份。
· 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28%,任何有关该深股通股票的进一步买盘即不获接纳,直至该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 26%。
· 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出 30%而多出之数来自深港通或沪股通,香港交易所将识别出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并强制要求该参与者出售股票。当个别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28%时,香港交易所将在其网站公布停止接纳该股票的买盘,并在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于 26%时公布重新接纳买盘。
· 即使境外持股比例合计已经超出 30%,投资者仍可继续出售 A 股股票。若出售行动令该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总额于五个交易日内跌至低于 30%界线,被通知须减持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强制出售。